珠海经济特区审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