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审计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或者整改时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被审计单位整改不到位的,审计机关可以提出约谈意见建议,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审计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或者向社会公布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改正;被审计单位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