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审计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单位或者个人违法干预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应当及时如实登记并向审计机关报告,由审计机关通报有关主管机关、单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