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或者整改时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被审计单位整改不到位的,审计机关可以提出约谈意见建议,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审计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或者向社会公布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改正;被审计单位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