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审计条例/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第三十四条有效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工作中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和制度建设方面的问题,以及经济社会运行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风险隐患,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通报并提出改进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及时研究落实并健全相关制度规定。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