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将审计结果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被审计单位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和制定政策、完善制度、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