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本市建立协同监督机制,推进审计监督与人大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等协同联动,健全完善重大问题线索移送和重要问题转送机制。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