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研究部署审计整改工作,将全局性重大问题的审计整改情况纳入督查督办事项。

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本系统、本行业的审计整改工作加强督促和检查,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

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协助落实整改意见。检查情况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