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被审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责任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研究审计发现的问题,全面落实整改,对整改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规定期限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报告。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以及其他依法不应公开的信息外,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审计整改结果。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审计整改总体情况、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审计建议采纳情况、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有关责任机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追究处理情况、自行整改情况,以及整改未到位的原因、整改计划等。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