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审计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结果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公开的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