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审计保密制度。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人员或者委托的专业鉴定机构、中介机构在提供专业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