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权限和程序第二十八条有效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审计保密制度。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人员或者委托的专业鉴定机构、中介机构在提供专业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