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加大数据的集中和综合利用,提高运用信息化技术查核问题、评价判断和宏观分析的能力。
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应当按照规定向审计机关开放。
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机关要求的数据转换成能够读取的格式提供。
审计机关有权根据审计工作实际需求,要求有关单位定期报送电子数据。审计机关通过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取得的电子数据等资料能够满足需要的,不得要求被审计单位重复提供,并对获取的数据资料保密。
审计机关收集和处理相关数据应当遵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