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审计机关依法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出具审计决定书;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审计机关应当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移送有关部门、单位处理。接受审计移送的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情况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并报上一级审计机关。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