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权限和程序第二十三条有效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