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权限和程序第二十二条有效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审计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出示其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