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权限和程序第十八条有效审计机关根据经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