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被审计单位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可以向社会审计机构购买审计服务,但涉密事项除外。社会审计机构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被审计单位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的,应当审定实施方案,加强跟踪检查,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时,可以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依法属于被审计单位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