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审计条例/第二章 审计职责和事项第十一条有效审计机关对本条例第九条第四项所列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采购、施工、代建、监理、供货、征地拆迁等事项涉及的相关单位进行审计调查,重点就项目及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调查。审计机关应当对本条例第九条第四项所列建设项目中的重点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