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审计机关依法对被审计单位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公共数据的采集汇聚、整合治理、共享开放、开发利用、授权运营和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法对被审计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进行审计监督。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