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审计条例/第二章 审计职责和事项第十条有效审计机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事项进行全面审计,也可以对其中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审计机关有权对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