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审计机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事项进行全面审计,也可以对其中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审计机关有权对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