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设施,主要包括具有“渗、滞、蓄、净、用、排”功能的绿色雨水设施,分为渗滞、集蓄利用、调蓄、转输、截污净化等类型。
本条例所称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是指通过自然与人工强化的渗透、滞蓄、净化等方式控制城市建设下垫面的降雨径流,得到控制的年均降雨量与年均降雨总量的比值。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