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行与维护第二十一条有效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海绵城市设施进行登记,开展定期巡查、养护和维修工作;对隐蔽建设和存在安全风险的海绵城市设施设置警示标识,制定应急处理预案,保障海绵城市设施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