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城市道路、绿地、广场、排水防涝等市政公用设施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由市或者区、县(市)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单位负责运行与维护。

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工业厂区等的海绵城市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运行与维护。

运行维护单位不明确的,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确定运行维护单位。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