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和海绵城市设施同步进行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报告中写明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市或者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