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市和区、县(市)有关主管部门编制的道路、绿化、水系、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应当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