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和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水务、绿化等主管部门依法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市和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中明确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技术指标,并将海绵城市建设主要技术指标纳入土地供应、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环节。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