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对阻挠、妨碍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