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根据情节由有权机关对监督机关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