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对阻挠、妨碍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