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第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公共停车场建设投入,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依法参与公共停车场投资建设。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停车场投资建设的,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数量的前提下,可以在公共停车场用地范围内配建一定比例的便民商业设施。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