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保障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并将土地供应纳入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停车场项目涉及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当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安排。

城市更新改造等腾出的土地应当按照一定比例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