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机动车停车管理协调联动机制,解决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