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和指导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负责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以及除专用停车场、城市道路以外的机动车停车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停车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调整和撤除。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指导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确定建筑物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并对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的质量安全和专用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大数据发展和行政审批、消防救援、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