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利用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设施的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公共停车场,但不得影响地上设施的安全和使用功能。

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停车场的,应当遵守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