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利用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设施的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公共停车场,但不得影响地上设施的安全和使用功能。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停车场的,应当遵守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