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鼓励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依法利用已有建设用地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在停车资源紧张的区域,应当利用城市边角空地、桥梁下空地、道路规划红线与建筑物之间的非业主所有的开放式场地等公共地块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涉及政府储备待建土地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