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新建交通客运换乘场站、学校、医院以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应当在项目用地内设置落客区,用于机动车临时停靠上下乘客,并与主体工程同步交付使用。

前款规定的场所在改建、扩建时,具备条件的应当在项目用地内设置落客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交通客运换乘场站、商业聚集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区域的周边道路,设置临停快走区域,用于机动车临时停靠上下乘客。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