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道路主管部门,依法在城市道路施划、调整、撤除道路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段。

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与城区停车泊位供求状况、机动车和行人通行条件、道路承载能力和业态分布相适应。设置方案应当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平台公示,征求公众的意见。公示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