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遵循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的原则。禁止在下列区域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一)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安全出口、医疗救护通道、疏散通道、无障碍坡道、盲道以及检查井上方区域;

(二)学校、幼儿园出入口以及距上述地点三十米以内区域;

(三)双向通行宽度不足八米或者单向通行宽度不足六米的路段;

(四)不能保证预留二米以上通道的人行道;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