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有效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遵循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的原则。禁止在下列区域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一)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安全出口、医疗救护通道、疏散通道、无障碍坡道、盲道以及检查井上方区域;(二)学校、幼儿园出入口以及距上述地点三十米以内区域;(三)双向通行宽度不足八米或者单向通行宽度不足六米的路段;(四)不能保证预留二米以上通道的人行道;(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