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与建筑物之间属于建设单位所有或者业主共有的开放式场地增设停车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规范设置。

按照前款规定增设停车设施的,不得影响通行、消防和公共安全。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