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工程规划许可的要求配建机动车停车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改变建(构)筑物使用性质,导致原有配建的停车泊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就近补建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达到配建标准。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