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等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依据规划配套建设或者独立建设的,以及临时占地设置的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为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居住区、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停车场等。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沿线区域等地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放场所。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