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公共汽车、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等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