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