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章 车辆维修与检测第三十一条有效车辆维修经营者承接机动车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或者整车修理的,应当进行维修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7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