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章 车辆维修与检测第三十二条有效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承修方应当无偿返修;造成车辆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发生维修质量争议的,当事人可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解决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7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