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输车辆第十三条有效生产(改装)客运车辆、货运车辆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定车辆的核定人数或者载重量,严禁多标或者少标车辆的核定人数或者载重量。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