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并按照国家颁发的技术规范使用和维护车辆,保证车辆技术状况和装备完好,车容整洁,并按时接受车辆检验检测。

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或者未按照规定检验检测及检验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

禁止使用货车、拖拉机以及其他禁止载客的车辆从事客运。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