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公共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第五章 非机动车停放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施划非机动车停放点,加强对非机动车的停放管理。政务服务中心、医院、学校、商业中心、影剧院、体育场、展览馆、景点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汽车站、火车站、公交场站等交通集散地,应当根据配建标准和交通需要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停放点。禁止擅自占用道路、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地收取非机动车停车费用。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