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公共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第四章 道路停车泊位第二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设置、毁损、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标志、标线、标牌;(二)在道路停车管理设施上涂抹、刻划或者张贴、悬挂广告、招牌、标语等物品;(三)破坏道路停车泊位设备、设施;(四)在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五)擅自收取停车费用;(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