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施划非机动车停放点,加强对非机动车的停放管理。

政务服务中心、医院、学校、商业中心、影剧院、体育场、展览馆、景点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汽车站、火车站、公交场站等交通集散地,应当根据配建标准和交通需要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停放点。

禁止擅自占用道路、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地收取非机动车停车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